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子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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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2民初1646号案件名称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子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翼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子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646号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为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周子林,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现住翼城县隆化镇牢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翟周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日当庭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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