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37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749号案件名称
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3749号原告: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闽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何吉平,辽宁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嘉和俪园。法定代表人:寇伟萍,公司经理。原告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合同的相对方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汇布艺,原告起诉列明的被告为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霍建军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路 鑫书 记 员 王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尚兆洪、尚洪金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144号 下一篇 阿不都哈力克阿不来提、尕力普古普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