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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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3825号案件名称
丹东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丹东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某某;宽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凤城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郑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3825号原告:丹东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勇,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某,女,满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宽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凤城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苏某某,男,满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郑某某,女,满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卜某某、宽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凤城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丹东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返还诉讼费21650元。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赫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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