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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唐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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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020号
  • 案件名称

    刘静、唐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静;唐景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020号原告:刘静,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景华,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刘静与被告唐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鞠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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