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唐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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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020号案件名称
刘静、唐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静;唐景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020号原告:刘静,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景华,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刘静与被告唐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鞠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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