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刘大伟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70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70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刘大伟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刘大伟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蓝田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大伟,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大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天长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1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70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华麟、杨皓天等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1855号之一 下一篇 魏庭、陈飞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24执1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