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猛、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督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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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民督30号案件名称
张坤猛、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坤猛;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督30号申请人:张坤猛,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且末县前进东路2号小区路口(1区-前进东路B幢)。 法定代表人:何文友。 申请人张坤猛与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3日发出(2021)新2801民督3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其与申请人张坤猛之间存在纠纷,本院对本案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新2801民督3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445.89元,由申请人张坤猛负担。 审判员贾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罗国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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