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国、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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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506号案件名称
孙立国、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立国;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邹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国,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建业路53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庆,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申请执行人孙立国与被执行人邹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辽03民终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孙立国货款56140元;邹庆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立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4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1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邹庆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了查封。2021年5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股息红利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营口市天辅木业有限公司房产情况进行查询。2021年9月2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孙立国,其表示暂时不申请对此查封物进行评估、拍卖。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孙立国,制作终本笔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执行人需要对已查封、冻结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不需要本院续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艳娟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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