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元宝区新煜庄综合服务中心、聂忠文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恢1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恢112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新煜庄综合服务中心、聂忠文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新煜庄综合服务中心;聂忠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新煜庄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崔明泊。被执行人:聂忠文,男性,1968年12月10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新煜庄综合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1998)元经初字第88号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忠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购销所欠货款人民币七千六百五十九元三角,并支付自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的违约金六百五十一元(违约金按欠款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完欠款之日止);二、被告聂忠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销货款人民币六百六十五元四角。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及诉前保全费一百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8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及车辆的具体下落,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明*审判员 齐国锋审判员 温志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顾广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471号之二 下一篇 曹向辉、吕晓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