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晓燕、王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2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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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执843号案件名称
施晓燕、王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鄯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施晓燕;王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施晓燕,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鄯善县。 被执行人:王辉,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鄯善县。 施晓燕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12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晓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667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案件标的66725元,王慧于2021年9月21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2月1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剩余款21725元。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22执843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901元由王慧承担(已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辉审判员 库迪然提·库尔班审判员 买尔丹·热西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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