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洪菊与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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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620号案件名称
唐洪菊与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唐洪菊;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620号 原告:唐洪菊,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昂,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6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03626258。法定代表人:冉延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银,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开伟,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唐洪菊与被告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唐洪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洪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洪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唐幸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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