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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杭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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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2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杭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杭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33408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康。被执行人:袁杭明,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杭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袁杭明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2827525.99元及资金占用费 381716元(暂计至2019年3月6日),自 2019年 3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付;自 2019年8月20日至代付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2486元,执行费3449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袁杭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袁杭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袁杭明未依法履行但已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杭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袁杭明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本院自被执行人袁杭明银行帐户扣划263668.89元,扣除诉讼费32486元、执行费3449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96690.89元。被执行人袁杭明名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袁杭明未依法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杭明适用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袁杭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2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姚秋明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玉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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