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金池、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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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120号案件名称
谢金池、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谢金池;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120号原告:谢金池,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207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东。原告谢金池与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谢金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金池承担。审判员 于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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