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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金池、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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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120号
  • 案件名称

    谢金池、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谢金池;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120号原告:谢金池,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207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东。原告谢金池与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谢金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金池承担。审判员  于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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