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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士祥劳务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180司惩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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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司惩404号
  • 案件名称

    袁士祥劳务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8/24 0:00:00
  • 当事人

    袁士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180司惩404号被拘留人:袁士祥,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2021)川0180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志与被执行人袁士祥、简阳祥跃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士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袁士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180司惩404号被拘留人:袁士祥,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2021)川0180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志与被执行人袁士祥、简阳祥跃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士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袁士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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