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士祥劳务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180司惩4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司惩404号案件名称
袁士祥劳务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8/24 0:00:00当事人
袁士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180司惩404号被拘留人:袁士祥,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2021)川0180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志与被执行人袁士祥、简阳祥跃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士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袁士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180司惩404号被拘留人:袁士祥,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2021)川0180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志与被执行人袁士祥、简阳祥跃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士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袁士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永强与贺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4019号 下一篇 李晶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4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