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广照与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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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二案件名称
范广照与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范广照;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二原告:范广照,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民,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广照诉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范广照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范广照负担。审判员 黄梦云书记员 姚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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