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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广照与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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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范广照与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范广照;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二原告:范广照,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民,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广照诉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范广照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范广照负担。审判员  黄梦云书记员  姚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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