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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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076号案件名称
杨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某;白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76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白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以已与白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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