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光煌、柯志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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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704执1197号案件名称
盛光煌、柯志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盛光煌;柯志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70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盛光煌,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柯志华,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盛光煌与被执行人柯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704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截至2020年8月3日期间的商铺租金24,416.60元;支付逾期交纳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525.39元(从2020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支付承租和占用商铺期间的物业费5,258.00元、水费6,320.00元、电费33,720.00元(暂算至2020年8月10日,后期物业费、水费、电费计算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10,978.60元(自2020年8月4日起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9,375.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271.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亚 敏审 判 员 邹 志 勇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万佳琪书 记 员 : 袁 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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