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靳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02民初4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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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4736号案件名称
曹某、靳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某;靳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02民初4736号原告:曹某,女,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靳某,男,汉族,1992年6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原告曹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请求判决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产权证号:21××26)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三、请求判决婚后的债务全部由被告偿还;四、请求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于2019年5月21日到铁东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被告婚后不工作全靠原告扶养,在得知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原告曾多次沟通劝阻,但被告仍不知悔改,变本加厉。婚后二年,被告欺瞒原告,未经原告允许用其身份证多次办理贷款,信用卡及借款,用于被告赌钱,被告不予偿还,经银行及贷款公司催缴欠款,原告才得知真相,现导致原告负债累累。由于无法忍受被告这种隐瞒欺骗的行为,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承诺改过。而经实践证明,被告恶习不改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继续下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被告欺瞒行为,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東这段婚姻。由于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现居住的房屋(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产权证号:21××26)应判归原告所有。原告所负贷款及债务系被告个人债务(赌资),与原告无关,应由被告偿还。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曹某与靳某自愿离婚;二、曹某名下的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产籍号:42-111-163-1232)的房屋归曹某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诉讼费用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曹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小红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庄 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苍 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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