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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金秀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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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6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金秀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金秀;王继银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18288589。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被执行人朱金秀,女,生于1960年5月20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王继银,男,生于1953年5月28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30447.60元,执行费357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7月26日冻结二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油农村商业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现已扣划8480.90;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馨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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