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四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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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5784号案件名称
石某某、四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石某某;四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78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65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四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06民初667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石某某与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6136.24元及利息,执行费5542.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川A2××××、川A4××××、川A9××××、川A7××××、川A7××××、川A8××××、川A0××××、川A6××××、川A3××××车九辆,本案已查封,但属轮候且未扣押到案,暂无法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网络资金。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该工程尚未结算,暂无法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曼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艾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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