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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军、王斌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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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340号
  • 案件名称

    刘广军、王斌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广军;王斌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被执行人:刘广军,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刘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9民初1158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短信向刘广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广军履行借款本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刘广军公积金中划拨1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斌已领取,剩余部分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广军工资予以冻结,要求申请执行人王斌提供被执行人刘广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王斌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自愿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34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文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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