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军、王斌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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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340号案件名称
刘广军、王斌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广军;王斌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被执行人:刘广军,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刘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9民初1158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短信向刘广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广军履行借款本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刘广军公积金中划拨1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斌已领取,剩余部分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广军工资予以冻结,要求申请执行人王斌提供被执行人刘广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王斌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自愿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34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文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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