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登、黄彩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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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184号案件名称
陈瑞登、黄彩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瑞登;黄彩曲;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184号申请人:陈瑞登,男,1972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人:黄彩曲,女,1972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侨光路19号御景名苑5栋1单元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65027N。法定代表人:甘驰宇,总经理。申请人陈瑞登、黄彩曲与被执行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桂012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瑞登、黄彩曲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2125元、交付专项维修资金发票。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08元、申请执行费98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润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了润田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通过总对总冻结了润田公司的银行账户,暂时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润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没有全部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陈瑞登、黄彩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润田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瑞登、黄彩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星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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