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中隆柱邦电动伸缩门经营部与陈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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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333号案件名称
大足区中隆柱邦电动伸缩门经营部与陈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足区中隆柱邦电动伸缩门经营部;陈武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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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333号 原告:大足区中隆柱邦电动伸缩门经营部,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85号“凤凰城”28栋3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P3KEX7。经营者:刘鹏。 被告:陈武,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大足区中隆柱邦电动伸缩门经营部与陈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大足区中隆柱邦电动伸缩门经营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区中隆柱邦电动伸缩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足区中隆柱邦电动伸缩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舒 畅书 记 员 李 星-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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