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与李翔、陈美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恢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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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303号案件名称
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与李翔、陈美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翔;陈美蓉;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恢30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翔、陈美蓉、段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湘0224民初10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2021)湘0224民初105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李翔、陈美蓉、段志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224民初105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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