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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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046号案件名称
金鑫、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鑫;张晓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046号申请执行人:金鑫,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张铁琴,系沈阳市东陵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晓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辽0104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查封了张晓东名下辽A×××××车辆档案,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7月16日依法将张晓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04执30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相关财产,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审判长 马纯光审判员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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