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奎利、李镇平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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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1909号案件名称
徐奎利、李镇平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奎利;李镇平;黄余谦;史冰峰;白凤斌;锦州市太和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奎利,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绥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镇平,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余谦,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上海市虹口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清,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冰峰,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铁军,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凤斌,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太和区维权法律服务所主任,住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市太和区维权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06-22号。负责人:白凤斌,该法律服务所主任。上诉人徐奎利、李镇平、黄余谦因与被上诉人史冰峰、锦州市太和区维权法律服务所、白凤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奎利、李镇平、黄余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韩晓武审 判 员 安剑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雨薇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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