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林、毛亚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57号
  • 案件名称

    王林、毛亚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林;毛亚西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57号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文盲,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毛亚西,女,彝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石棉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石棉县,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王林、毛亚西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3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林、毛亚西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林、毛亚西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林、毛亚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伶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