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赵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4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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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686号案件名称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赵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赵海东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4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院3号楼中煤资源大厦603室。法定代表人:郑宜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成,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飞,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东,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花木大世界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成,被上诉人赵海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沈慧娟审判员 黄 政审判员 王月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荔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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