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22民初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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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民初477号案件名称
王锋、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锋;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宜 君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22民初477号 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宜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96655242N法定代表人:张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王锋,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陕西省宜君县,现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锋已付清拖欠物业费,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对王锋诉讼,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 杰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书 记 员 张 文 莉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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