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荣、鲁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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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497号案件名称
黄国荣、鲁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国荣;鲁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荣,男,1973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鲁飞,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国荣与被执行人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共6个月的借款9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元,本案现给申请执行人发放900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余2950元用于其他案件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依据(2019)湘3127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六个月的借款本金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六个月的借款本金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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