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静与赵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7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776号案件名称
另静与赵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另静;赵世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776号 原告:另静,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赵世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另静与赵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另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另静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另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另静负担。 审 判 员 韩世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 野书 记 员 彭 英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