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坡、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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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1452号案件名称
王东坡、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东坡;王树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坡,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绥中县。身份证号:2114211971××××××××。被执行人王树军,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绥中县。身份证号211421196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坡与被执行人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被执行人王树军应给付申请人王东坡执行款6425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113元,保全费3733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树军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东坡于2021年6月1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树军所有的停放在绥中县西甸子镇皇姑村的物品,并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在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1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长东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连富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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