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王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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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1580号案件名称
刘凯、王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凯;王明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1580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明军,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刘凯诉被告王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司法调解员朱淑敏主持调解,原告刘凯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凯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刘凯承担。审判员 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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