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与陈忠信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恢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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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32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与陈忠信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忠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恢32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忠信、谭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湘0224民初6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2017)湘0224民初64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陈忠信、谭建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2017)湘0224民初64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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