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蕾与盛灵、王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51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512号之二案件名称
夏蕾与盛灵、王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夏蕾;盛灵;王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512号之二原告:夏蕾,女,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朝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灵,男,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吉,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双,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蕾与被告盛灵、王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夏蕾以双方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蕾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新法官助理 潘 冬书 记 员 潘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