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州区先进街道宏城嘉苑乐哈哈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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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498号案件名称
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州区先进街道宏城嘉苑乐哈哈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州区先进街道宏城嘉苑乐哈哈超市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498号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5号院内32号A座4层4016。法定代表人:杨曜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州区先进街道宏城嘉苑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凤祥路81号1幢1层5号公建。经营者:应丹霞,女,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男,1991年12月8日生,该超市员工。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先进街道宏城嘉苑乐哈哈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郑黎黎人民陪审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初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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