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帅帅、李社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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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830号案件名称
蔡帅帅、李社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蔡帅帅;李社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蔡帅帅,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社争,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蔡帅帅与被告李社争、洛阳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2021)豫0329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帅帅于2021年7月28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社争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39315.32元,执行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称义书 记 员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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