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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帅帅、李社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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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830号
  • 案件名称

    蔡帅帅、李社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蔡帅帅;李社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蔡帅帅,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社争,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蔡帅帅与被告李社争、洛阳荆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2021)豫0329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帅帅于2021年7月28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社争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39315.32元,执行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称义书 记 员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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