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智嘉、白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337号案件名称
蒋智嘉、白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蒋智嘉;白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蒋智嘉,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白杰,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蒋智嘉与被执行人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102民初6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4.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并将其依法查封。由于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蒋智嘉,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白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荻>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