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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祖、龚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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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613号
  • 案件名称

    王国祖、龚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王国祖;龚松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祖,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松涛,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王国祖因与被申请人龚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国祖申请再审称,一、涉案10万元是王国祖配偶龚海峡存放于其父亲龚培英处的工资,并非借款。银行转账凭证记载“借款”二字是龚松涛自行添加的,原审判决认定的该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二、龚松涛曾当庭陈述涉案10万元包含在另案所涉20万元中。由于另案所涉20万元至今未返还给王国祖,应视为王国祖与龚松涛之间的债务已消灭。三、王国祖已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无视龚松涛的自认,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错误判决王国祖归还涉案款项。四、龚海峡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国祖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首先,王国祖对于龚松涛向其转账涉案10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只是认为涉案10万元归其配偶龚海峡所有,并非龚松涛向其转账的借款,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该主张,且该主张与王国祖认为涉案10万元是龚松涛向其偿还其他债务的陈述相互矛盾。因此,本院对王国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证据系伪造的理由不予采信。其次,本案是龚松涛与王国祖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王国祖所称另案系其与龚海涛、解颖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该两案是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在两个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王国祖要求本案债务与另案所涉款项相互抵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本案债务及另案所涉款项进行抵消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本院对王国祖认为其与龚松涛之间债务已清偿的理由不予采信。再次,虽然王国祖主张龚松涛向其转账涉案10万元系基于其他债务,但王国祖所称其他债务系王国祖通过案外人王鸿祖、王俊祖向案外人龚海涛、解颖转账20万元的事实。如前所述,该笔20万元与本案债务10万元系王国祖与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款项往来,王国祖也另案起诉了主张该笔20万元。在此情况下,通过王国祖提交证据并不能够证明龚松涛向王国祖转账涉案10万元系龚松涛偿还双方之间其他债务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王国祖偿还涉案款项并无不当。最后,涉案款项发生在龚松涛与王国祖之间,王国祖认为龚海峡应参加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国祖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国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雅文审判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审判员    陈露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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