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21执保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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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保121号案件名称
刘洪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洪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921执保121号申请保全人刘洪军,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八道岭村官山30号,农民。申请人李彪,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八道岭村八道岭174号,农民。申请人胡雪飞,男,1968年8月15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八道岭村九家子29号,农民。被申请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958。法定代表人文端超,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被申请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志轩,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范旭煜,系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风电项目负责人。被申请人吕长青,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阜新细河区个体。本院保全的刘洪军与李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全,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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