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芳、新疆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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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2122号案件名称
严芳、新疆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严芳;新疆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严芳,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代理人:张林元,男,汉族,1951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严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初147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7622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芳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本案。己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盛建华审判员 米一漫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培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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