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津市市新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天诚车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2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203号
  • 案件名称

    津市市新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天诚车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津市市新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天诚车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津市市新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高新区嘉山大道以南(津佳兔业第8栋厂房)。法定代表人:傅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军,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津市市天诚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龙岗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新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津市市天诚车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津市市天诚车桥有限公司向津市市新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507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津市市新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雅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