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西安、王同合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恢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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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恢106-2号案件名称
侯西安、王同合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侯西安;王同合;徐振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恢106-2号申请执行人:侯西安,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王同合,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徐振齐,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侯西安与王同合、徐振齐合伙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孟民初字第7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一、王同合、徐振齐应归还侯西安投资款23641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5月24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王同合、徐振齐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6410元,侯西安承担350元,王同合、徐振齐承担6060元。因王同合、徐振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侯西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本案首次执行期间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同合名下股票141000元。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同合在焦作市中旅银行账户有存款合计:36964.93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王同合身患胃癌等多种疾病,向本院申请为其预留20000元住院治疗费用,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侯西安,其同意为被执行人王同合保留20000元住院治疗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同合在中旅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元,已支付被执行人王同合。后被执行人王同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其在焦作市中旅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现该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办理中,申请执行人侯西安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王同合在焦作市中旅银行账户的剩余存款16964.93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振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分别到孟州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房产信息;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住房公积金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保险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徐振齐纳入失信人名单。五、对被执行人徐振齐采取了罚款1500元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侯西安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侯西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41000元,本案债权尚余95411.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王同合在焦作中旅银行账户内存款16964.93元,申请执行人侯西安暂不要求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同合、徐振齐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孟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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