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智勇与上海平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36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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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3647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智勇与上海平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韩智勇;上海平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647号之一原告:韩智勇,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平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申笑金,总经理。原告韩智勇与被告上海平安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9月2日,韩智勇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了案涉纠纷,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智勇负担。审判员 陈强书记员 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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