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巍雨与宋庆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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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21号案件名称
汪巍雨与宋庆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汪巍雨;宋庆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汪巍雨,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高桥镇高丰区。被执行人:宋庆丽,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恒盛豪庭小区10号楼4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巍雨与被执行人宋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140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思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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