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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明与郑宗菊,陈功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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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512号
  • 案件名称

    王世明与郑宗菊,陈功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世明;郑宗菊;陈功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17民初7512号原告:王世明,男,汉族,1966年0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功能,男,汉族,1962年12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宗菊,女,汉族,1965年04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王世明与陈功能、郑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世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文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江文静书   记  员    孟露露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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