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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安、杨万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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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996号
  • 案件名称

    杨安、杨万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安;杨万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996号原告:杨安,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杨万常,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杨安诉被告杨万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杨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安负担。审判员  蒋又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杏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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