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杨万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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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996号案件名称
杨安、杨万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安;杨万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996号原告:杨安,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杨万常,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杨安诉被告杨万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杨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安负担。审判员 蒋又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杏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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