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颖与张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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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64号案件名称
张学颖与张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学颖;张奎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64号原告:张学颖,女,1994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张奎明,男,住吉林省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张学颖与被告张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张学颖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张学颖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学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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