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受蒲、袁自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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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216号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受蒲、袁自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受蒲;袁自然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216号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等。被告:兰受蒲。被告:袁自然。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受蒲、袁自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晓连书 记 员 彭文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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