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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受蒲、袁自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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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21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受蒲、袁自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受蒲;袁自然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216号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等。被告:兰受蒲。被告:袁自然。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受蒲、袁自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晓连书 记 员 彭文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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