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志贤、刘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恢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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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执恢84号案件名称
苏志贤、刘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苏志贤;刘晓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苏志贤,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清丰县。被执行人刘晓龙,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苏志贤与刘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刘晓龙欠原告苏志贤5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苏志贤10000元,2019年3月10日前支付苏志贤1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如刘晓龙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苏志贤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晓龙负担。因刘晓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苏志贤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晓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自动履行义务。二、2021年3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晓龙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刘晓龙名下有多个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其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已经扣划刘晓龙名下账户内存款并支付给申请人2021元。无其他保险、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三、2021年6月17日,前往清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刘晓龙财产,调查结果为:无财产;2021年7月6日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刘晓龙财产情况,结果为未发现刘晓龙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刘晓龙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于2021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晓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2822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021元,尚余2620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秦冰审?判?员?吴天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巩 孝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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