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淑华、陈广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8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859号案件名称
任淑华、陈广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任淑华;陈广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任淑华,女,住所地:海城市。被执行人:陈广浩,女,住所地:海城市。申请执行人任淑华与被执行人陈广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381民初5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在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明审判员 成 浩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思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477号 下一篇 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88号